第一條 為規范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普法行為,推動在執法過程中開展實時普法、精準普法,幫助群眾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有關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在疫情防控行政執法過程中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依法做好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同時圍繞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直接面向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開展有針對性的釋法說理活動,幫助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正確理解法律規定、自覺執行法律裁決。
第三條 本指引實施主體是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中各級各類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事務受理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在疫情防控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要主動或在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咨詢、疑惑時,就涉及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的下述內容開展普法教育:
(一) 認定的個案事實;
(二) 適用的法律依據的具體條款;
(三) 法定程序的具體規定;
(四) 行政裁量基準的具體規定;
(五) 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及救濟途徑;
(六) 其他相關問題。
要結合法定執法程序,把握普法時機,講求普法方法,既講清楚法理,又講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響行政執法效率,又增強及時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 在疫情防控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時,行政執法人員要及時報告所屬單位,由所屬單位決定以妥當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解釋、對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說明,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執法公正性受到質疑,可能引發網絡輿情的;
(二)涉及群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三)行政相對人對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存在重大誤解的;
(四)其他需要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說明的。
第六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口頭、書面、電子媒介等方式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實施行政行為的法定依據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濟途徑等普法內容,以達到保護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預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目的。
第七條 當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就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提出疑問或表示困惑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口頭、書面或電子媒介答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消除其疑問或困惑,使其知曉和理解相關普法內容,避免行政相對人因不知法而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或實施違法行為。
第八條 在發現下列情形時,行政執法單位(人員)通過約見或主動登門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著重圍繞其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采納、法律適用、社會危害等開展普法教育,推動行政相對人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決方案或整改措施:
(一)兩次以上違反疫情防控法律規定的;
(二)拒不配合行政執法的;
(三)接受行政處罰態度惡劣的;
(四)其他突出問題。
第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本工作指引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執法過程中的普法環節,并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和保障每一名疫情防控行政執法人員自覺履行在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大對疫情防控行政執法人員釋法說理能力的培訓工作,重點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媒介素養、公共溝通能力,不斷提高運用群眾語言釋疑解惑、釋法說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由廣東省普法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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